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9條 法規: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查核作業,得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一、海洋棄置物種類、數量及作業船舶進出港口紀錄等相關資料。二、實際接收、運輸原油於第三方公證行簽認之貨物裝卸證明文件。三、其他指定之文件。繳費義務人因正當理由未能依限提報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