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