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