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第3條 法規: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當地軍事機關環保人員,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為前項檢查或鑑定,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主動告知潛在危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