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8條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