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2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第32條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