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害物質 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海洋環境管制標準 海域工程 排洩 海洋棄置 海洋設施 海上焚化 污染行為 污染行為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