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9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第29條 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染應急程序、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員工生活垃圾紀錄簿及其他經各該機關指定之文件;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