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1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污染 第21條 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前條第二項後段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與設施停用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