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3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增作業船舶。二、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三、變更責任保險證明。四、變更船舶國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