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7條 申請單位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四、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