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二、投設礁區或地點。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五、投設期間及次數。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許可之事項,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