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9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9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