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