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6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6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一、有抗拒之行為時。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