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4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