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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海巡機關緝獲非法入國(境)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依規定強制出境或解送移民機關指定之收容所收容。
但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具特殊情形者,不予解送收容。
海巡機關執行救難所救援之外國人,應移由移民機關當地權責單位處理。
海巡機關得派員至指定之處所複訊,但應事先知會業管及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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