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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
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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