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