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6條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應建立相關情資窗口,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即時互為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