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工作之執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由海關辦理。
二、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由海巡機關負責查緝及調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海巡機關或海關於其管轄區域內發現應由他方辦理之案件時,除應為必要之處置外,並即通知他方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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