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2條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應補送書面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