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4條 海岸管制區之劃定、公告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海巡署、內政部根據海防及軍事安全實際需要,就台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前項管制區(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之入出申請許可、管制及安全維護,由海巡署所屬巡防機構辦理;設於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由作戰區辦理。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巡署、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