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2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得與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之人員交流互調。前項人員之交流互調作業規定,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