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6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6條 海巡機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國防部各級戰情中心(含情報次長室)應每日定時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