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海巡署所屬機構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支援。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署所屬機構支援。海巡署與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