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0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將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委託海巡機關辦理。前項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得依作戰任務需要,調派兵力馳援。第一項地區之地區防衛性武器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由國防部訂定後,委託海巡機關執行,為使馳援軍事行動順利遂行,地區防衛性武器調整部署時,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