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