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第6條 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