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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之規模,指參與者人數及創新實驗所涉金額。前項所稱創新實驗所涉金額,指申請人應評估自身資金狀況及可承擔風…
- 第6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具有創新性,指創新實驗之申請案未與主管機關既已核准創新實驗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第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指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參…
- 第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
- 第1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其他需評估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人為辦理創新實驗,排除適用法規命令…
- 第11條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三、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
- 第12條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申請文件不完備,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補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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