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