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四章 財務及業務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一、捐助章程。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