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四章 財務及業務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