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