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該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開業前,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四、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