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