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