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2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