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
但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金,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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