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一)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
- 第15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
- 第16條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
- 第17條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加以拍照、繪…
- 第18條保險人審查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認定失能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
- 第19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
- 第20條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
- 第21條保險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保險人應定期將理賠案件資料傳輸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
- 第22條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
- 第22-1條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
- 第24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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