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保險人審查殘廢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認定殘廢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二、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殘廢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