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