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已報未付賠款,應逐案依相關資料估算,提存賠款準備金;未報賠款應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提存賠款準備金,其中再保分入業務未報賠款準備金,依再保分入滿期純保費以固定比例提存。
前項固定比例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之費率擬訂專業機構,依全業界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第一項所定已報未付案件,除確有證據顯示時效停止或中斷情事外,保險人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時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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