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之一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至第六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