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7條 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安定基金捐助章程或本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