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6條 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得視需要委託具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或適當之機構協助處理。安定基金應訂定前項委託人員或機構處理之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