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0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二、查核簿冊文件。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四、列席董事會會議。五、審查年度決算。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