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1條 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事項,應分別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