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3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