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